(2015)金兰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向明、胡雅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向明,胡雅芬,郁建琳,吴玉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向明。被告胡雅芬。被告郁建琳。被告吴玉洁。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信贷款公司)为与被告方向明、胡雅芬、郁建琳、吴玉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信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向明、胡雅芬、郁建琳、吴玉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信贷款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方向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月利率18.6‰,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止。同时约定由郁建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逾期归还本息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费用。同日,被告胡雅芬、吴玉洁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日原告依约放款50万元给被告,但被告自2014年11月16日之后一直未依约支付利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告宣布贷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被告方向明、胡雅芬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方向明与胡雅芬对此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方向明、胡雅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891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按月利率18.6‰计算,以后仍按此计算),律师费用8000元,被告郁建琳、吴玉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结婚证、借款申请表、保证人申请表、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事实;2、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支出。被告方向明、胡雅芬未作答辩。被告郁建琳、吴玉洁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方向明、胡雅芬、郁建琳、吴玉洁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方向明与胡雅芬是夫妻。2014年9月19日被告方向明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表,郁建琳提交了保证人申请表。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被告方向明签订2014455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方向明向原告贷款5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8.6‰,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以2014440号保证合同担保。被告郁建琳与原告签订了2014440号保证合同,对主债务人方向明与债权人兰信贷款公司签订的2014455号借款合同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50万元,保证责任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被告胡雅芬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对借款人方向明与原告签订的201445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吴玉洁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保证人郁建琳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440保证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万元,保证期限自该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9月19日原告发放贷款50万元至被告方向明的帐户内。借款后被告方向明从2014年11月16日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告宣布贷款到期。2015年3月30日原告开出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被告方向明的借款合同,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郁建琳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雅芬、吴玉洁的共同还款承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借款发生在被告方向明与胡雅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方向明、胡雅芬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郁建琳、吴玉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向明、胡雅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18910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以后仍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支付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郁建琳、吴玉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合计8054.5元,由被告方向明、胡雅芬、郁建琳、吴玉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69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