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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誉辉与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誉辉,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张誉辉,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折明,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砂子村砂秋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曼芳。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张誉辉与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誉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誉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誉辉撤回对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誉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易享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