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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徐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某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执字第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