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生。被执行人:彭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继生与被执行人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刚所有的位于枣庄新城区光明大道安侨公寓东盛别墅X号楼西户,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共有权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任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