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根福、郑金宝与郑金宝、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福,郑金宝,方林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根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海呀。被告:郑金宝。被告:方林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福诉被告郑金宝、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根福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