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齐海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齐海,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华,男。本院在执行齐海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5853.20元,未执行55853.20元,执行费7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鸡劳人仲裁字第7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