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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号原告尹某,女,生于1989年9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兴全,四川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9年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有利缓和夫妻关系,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杨人民陪审员  王树明人民陪审员  史世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仕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