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农场(原大明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冯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飞,系公司营销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昌,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西江路188号。负责人刘立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