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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依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1513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及利息,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