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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袁某某、王某某与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分配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王袁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89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申请人王某,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袁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庭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