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杜某,男,汉族。被告熊某,女,汉族。原告杜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2月6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4日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的所有费用由原告父母支出,现住在父母还房内。被告陪嫁有15000元钱及金耳环一个。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存款(被告一直在管理,男方自结婚到2014年6月以来所有工资收入都交由女方,也未参与管理),XBOX360SUM主机一台外加KINEST体感器一个、飞人牌家用电动缝纫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不含硬盘),其他日常用品。2013年1月、2014年6月8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双���父母调解和好。2014年9月,因原告父亲手臂受伤,让原、被告回家看望,被告不干,继而打了长达2个多月的冷战。2014年12月6日,因被告提出离婚,并要原告父亲的房子,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报警,从此原告被赶出家门,被告还毁坏了房屋内的东西。原、被告长期冷战和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万州区兴茂花园A4栋701室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父母,其他财产按照谁购置谁所有原则依法分割。被告熊某辩称,15000元是被告的移民费,金耳环是被告母亲的遗物。游戏机和体感器是被告姐姐给的5000元买的。发生纠纷不是被告的错,错在原告。2014年12月6日,原告打了被告,被告报的警。被告的婚前财产还有平底锅一个、高压锅一个、电磁炉一个、蒸锅一个、大小牛奶锅各一个、水壶一个、不锈钢水盆���个、大小塑料水盆各一个、塑料水桶一个、滑冰鞋一双、新旧棉拖鞋各一双、小台扇一个、联想旧电脑一台。有共同存款8000元在被告手中。原告的奖金未给被告。原告提出离婚可以,但要承认是原告家庭暴力,不是感情破裂,要原告赔偿打被告鼻子的损失5万元,共同存款8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折算成钱给被告。达不到条件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原告杜某与被告熊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居住在原告父亲杜星垣购买的天城大道78号附1号701室(又名重庆市万州区兴茂花园A4栋701室),室内家具家电是原告父母购买。婚后双方购置了游戏机一套、飞人牌电动缝纫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有共同存款8000元在被告处。2014年12月6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就回到其父母处居住至今,被告一人在原告父母房内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有婚前财产:现金15000元,金耳环一只在原告父母处,另外有平底锅一个、高压锅一个、电磁炉一个、蒸锅一个、大小牛奶锅各一个、水壶一个、不锈钢水盆一个、大小塑料水盆各一个、塑料水桶一个、滑冰鞋一双、新旧棉拖鞋各一双、小台扇一个、联想旧电脑一台。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电器购物发票、原告工资表、婚后网购发票、共同存款单、家庭开销、结婚证、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被告提供的门诊处方笺,以及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杜某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