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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唐诗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唐诗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鑑海北路326号。负责人林德宏,任行长。被告唐诗薇,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唐诗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31822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诗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22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