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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杨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