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杨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