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张琪明以及谭忠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张琪明,谭忠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城区东北面、观音塘以北、那金联围内。法定代表人:谭忠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史部,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明,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冯永锐,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忠冠,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胡小姝,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琪明以及原审被告谭忠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其愿与被上诉人张琪明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为4062.5元,由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予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