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党员。2007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份,任永年县国土资源局正西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伟娟审判员 李晓萍审判员 王晓鹏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