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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邓远来与刘代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来,刘代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邓远来,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代树,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来诉被告刘代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远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树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远来撤回对被告刘代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远来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