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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60014-3。法定代表人:张兰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245570-3。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8元,减半收取为4069元,由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