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树省与韩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省,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吴树省,男性,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韩岩,男性,地址五常市。吴树省申请执行[韩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树省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树省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剑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