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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树省与韩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省,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吴树省,男性,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韩岩,男性,地址五常市。吴树省申请执行[韩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树省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树省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剑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