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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执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万源龙顺度假庄园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执字第00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一丹,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天津万源龙顺度假庄园,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发,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天津万源龙顺度假庄园违法占地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北运河西侧、下辛庄村北侧土地17875.4平方米(26.81亩)建设高尔夫练习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78754元的罚款(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武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稼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