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清伟,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赵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黑色三星牌I9152P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35元;2、2014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银色OPPO牌R7007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6元;3、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黑色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11元;4、2014年11月14日18时,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白色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5、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白色三星牌3819D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3元;6、2014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琥珀色索尼牌Z3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94元;7、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白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0元;8、2014年12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趁人不备,将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偷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6元。被告人冯×于2014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羁押期间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冯×人民币2480元及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家属已将剩余退赔款交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李×1、王×1、张×1、李×2、王×2、刘×、张×2、徐×、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冯×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冯×盗窃所得财物共折价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九十四元,除已起获的部分外,余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八十八元,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退赔清单附后;已交纳)。三、在案扣押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发还××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武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岳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