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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国胜、王养朋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胜,王养朋,王养平,张伟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91-1号原告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兴华东路光岳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魏茂营,经理。被告陈国胜,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养朋,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养平,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张伟安,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国胜、王养朋、王养平、张伟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陈国胜、王养朋、王养平、张伟安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3万元并由案外人李改平提供其所有的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国胜、王养朋、王养平、张伟安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