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曲增文与姜宗民、姜敏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增文,姜宗民,姜敏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曲增文。被申请人姜宗民。被申请人姜敏之。申请人曲增文与被申请人姜宗民、姜敏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宗民、姜敏之鲁V×××××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信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