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长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华信国资(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华信国资(北京)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山东长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信国资(北京)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信国资(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长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