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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润申申请执行刘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申,刘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李润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光宇,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9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润申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光宇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润申人民币3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光宇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光宇与申请执行人李润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光宇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润申人民币3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润申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光宇承担,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润申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9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