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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俊虎与罗志军、胡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俊虎,罗志军,胡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45号原告郭俊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罗志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胡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虎诉被告罗志军、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郭俊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志军、胡琳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九十八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