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沈连昌与李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昌,李红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473号原告:沈连昌。被告:李红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连昌与被告李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沈连昌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