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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沈连昌与李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昌,李红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473号原告:沈连昌。被告:李红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连昌与被告李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沈连昌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