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