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志军与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姜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宝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5540-1。法定代表人夏毅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斌。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志军。委托代理人杨宏略、魏以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铮审 判 员 代绍娟代理审判员 冯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