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烈正与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烈正,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18-1号原告:王烈正,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侠,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烈正与被告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