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龚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邬乾兵,一般授权,系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应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