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范伟星与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范伟星。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53号A座7楼706室。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范伟星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车辆有其他案件进行了冻结和查封,申请人表示不必采取强制措施。经与申请人会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申请人确定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