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梁雄伟,茂名市茂港区司法局小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肖丽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1998年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自双方认识后,被告为了得到原告,千方百计讨好原告,最终导致原告于1999年1月29日到电白县水东镇领取了结婚证。自领证后,被告由于得到了原告,便开始逐渐暴露了狭隘、怪癖和粗暴的性格。原告怀长子张某玮刚满6个月的时候,因一句口角被告便把原告连人带头掐到马桶里。长子张某玮出生(2000年1月3日出生)后的所有费用都是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被告由于性格孤僻寡言,没有担当,还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殴打,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多番努力只想被告有所担当。但自双胞胎儿子张某珲和张某墉(2006年7月1日)出生后,被告更是无视原告的辛苦,不理家事,从不给钱回来抚养三个儿子。为了这个家,原告只好外出打工,把儿子托付家婆照料。在与被告结婚的十五年来,被告没有一天尽过父亲的责任,夫妻之间没有交流,家庭没有和睦。特别是去年正月十八日原告因同学聚会到十一点时才到家,被告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原告暴打,至原告身、头、手和脚部均受到伤害。之后,为了不让被告打死,也为了这个没有收入的家庭,原告外出到妹夫公司打工。原以为原告外出打工后可以缓解被告的暴力行为,可让这个家能持续。但原告的所有努力均是白费的。2014年8月31日原告从父母亲家接三个孩子回来上学时,被告对原告又是一场毒打。始后,原告在今年的正月十一日再次从父母亲家接三个孩子回来上学,被告见一年多未曾与原告同居,知道双方感情无法再维系,便叫原告在第二天取出几年前卖房时在原告存折上的85000元给他,并要求原告不准带儿子走,就和原告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天,原告到银行取出85000元存款和6000元利息给被告后,被告即反悔,并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至原告脸、颈、身多处流血,头部脑震荡,还把原告及儿子锁在屋里,不让儿子上学。最后在家婆的劝说后,变态的被告才让儿子去上学。被告的所作所为完全已经使夫妻情感消尽,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及儿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玮、张某珲、张某墉由被告抚养至18周岁。3、原告随时可以探望儿子。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及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1999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0年1月3日生育儿子张某玮,2006年7月1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张某珲、张某墉。自生育儿子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3月9日,原告梁某某以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依法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梁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定。从原、被告的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相处中加强沟通并相互给予信任和谅解,夫妻感情是有望得到改善的,也能为儿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好的环境。综上,对于原告梁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庆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