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敏与朱萌松、朱亚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朱萌松,朱亚那,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徐良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孙敏,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朱萌松。被告:朱亚那,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良胜,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孙敏诉朱萌松、朱亚那、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徐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亚那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于2015年3月11日已经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移送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已被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移送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亚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静旻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