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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欧阳洲与庄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洲,庄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欧阳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孙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辉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洲与被告庄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洲撤回对被告庄辉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欧阳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