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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神华福能(福建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华福能(福建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煤矿,廖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12号原执行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神华福能(福建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3084-6。法定代表人李富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煤矿,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郭畲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21285。法定代表人廖荆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廖荆义,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神华福能(福建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煤矿、廖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岩执字第11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征  元审���员廖伟华审判员 林  发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闽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