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被告:黄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