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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被告:黄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