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阳富诉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阳富,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崔阳富,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邓赵伦(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建昌(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迤沙拉大道1622号。法定代表人杨济铫,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玉(特别授权),系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书(特别授权),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富诉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阳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阳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