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金龙与王存增、何铃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龙,王存增,何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龙。被执行人王存增。被执行人何铃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朱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存增、何铃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分别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存增、何铃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25929元、374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