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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敏、刘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敏,刘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大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务。被告黄敏,男,汉族。被告刘伟,男,汉族。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刘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已庭外和解,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诉讼保全费1804元,由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卫红审 判 员  田绘敏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