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乐嘉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乐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审字第80号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49弄1号。法定代表人韦华舟,局长。被申请人乐嘉峰。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定处字(2014)2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3年11月,被申请人在他人介绍下参与云数贸股票投资活动,随后又直接发展了张某某、陈某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下线后又发展下下线,至直2014年10月案发日,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1人,共计购买云数贸股票42900元,期间无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之行为属网络传销行为,故申请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舟市监定处字(2014)27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50000元之行政处罚,并于当月17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9日,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缴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同年3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舟市监定处字(2014)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