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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文忠与董祝恩、袁倍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祝恩,赵文忠,袁倍东,李兆山,隋国庆,艾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祝恩,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忠,居民。原审被告袁倍东,居民,原审被告李兆山,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隋国庆,居民,原审被告艾惠玲,居民。上诉人董祝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董祝恩以原审被告袁倍东与被上诉人赵文忠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祝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祝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后收取3140元,由上诉人董祝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代海霞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