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永军与李凤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军,李凤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卢永军,农民。被告李凤金,农民。原告卢永军诉被告李凤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进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雇佣我为其建造楼房,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又七扣八扣后,尚欠我人工费19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给我打了欠条,我多次催要欠款,但至今未付。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9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工程没做好,墙有裂缝,修好后再给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李凤金雇佣原告卢永军建造三层楼房约500平方米(现被告的宏宇汽修店)。被告提供材料、图纸。原告负责人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人工费,现尚欠人工费19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给原告打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卢永军要求被告李凤金给付工程人工费欠款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因欠条未约定,且未写明给付时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工程没做好,修好后再给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金给付原告卢永军欠款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李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