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双喜与张振国、卲莲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喜,张振国,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011-1号申请执行人双喜,男,33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振国,男,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卲莲,女,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双喜与被执行人张振国、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申请执行人张振国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红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红城松园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