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刚与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何刚(反诉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段正银,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再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何刚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刚于2015年4月3日向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何刚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刚、反诉原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刚撤回对被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何刚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8元,由原告何刚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蓉城开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