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根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马根照,南京道禾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客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5号3单元511室。法定代表人王顺平,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兆富,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根照,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某公司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道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188号。法定代表人戴绍安,南京道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勤虎,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客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宁芜大道3500号。法定代表人居根忠,南京客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威,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太平洋大厦1层、10层、11层。代表人刘长森。委托代理人许念,女,1991年4月18日生,回族。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根照、南京道禾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客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南京道禾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南京北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莹速 录 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