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翠蓉与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张正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蓉,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张正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徐翠蓉,女,生于1963年4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林,该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正剑,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徐翠蓉诉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张正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翠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翠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张正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蓉撤回对被告四川广运集团剑阁有限公司、张正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00元,减半收取358.00元,由原告徐翠蓉承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志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