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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世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才,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凤霞、被告人何世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何世才在万州区龙华街被害人刘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间后,盗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中兴牌智能手机一部、黑色金立牌智能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381元。案发后,被盗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世才妻子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罪犯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条、现场勘察记录、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何世才的供述、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世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世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且何世才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