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贾学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学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808号罪犯贾学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学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贾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贾学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学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学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九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