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昔君、张不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昔君,张不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廖昔君,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张不凡,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廖昔君与被执行人张不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不凡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昔君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 查 询 了 被执 行 人 张 不 凡 的 银 行 存 款 、 房 产 、 车 辆 等 财 产 信 息 , 并 查 封 被执 行 人 张不凡名下音响设备等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万整。已执行到位10万。未执行到位3万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且申请执 行 人 廖昔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廖昔君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恒飞代理审判员曹建军代理审判员李小璐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宋雪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