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根才与郝强、韩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才,郝强,韩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85-1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才,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新桥村新桥队。被执行人郝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李炉。被执行人韩影,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李炉。刘根才与郝强、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郝强、韩影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郝强、韩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光 关注公众号“”